大连中原状师事务所
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
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
执法意见书
大华律股见字(2002)01号
致: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
凭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简称《证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(2000年修订)》(简称《规范意见》)及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简称《公司章程》)、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公司)和大连中原状师事务所(简称本所)签署的《执法照料协议》,本所状师受聘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(简称本次股东大会)。
本所状师凭证《证券法》第十三条及《规范意见》第七条的要求,凭证状师行业公认的营业标准、品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举行了核查和验证,现出具执法意见如下:
一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
凭证公司2002年4月8日三届三董事聚会决议及其通告,公司于2002年4月10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至公报》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。
经本所状师核查,公司发出聚会通知的时间、方法及通知的内容切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规范意见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划定,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、所在和内容与通告一致。
二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职员的资格
经本所状师核查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职员为:
1、公司董事、监事及高级治理职员。
2、出席聚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署理人 人,代表股数 万股,其中A股 万股,B股 万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 %。
3、公司约请的其他职员。
本所状师以为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职员资格切合执法、规则和《公司章程》的划定。
三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署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。
四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
经本所状师现场见证,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法、逐项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列明的《公司董事会2001年度事情报告》、《公司监事会2001年度事情报告》、《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及200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》、《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派计划报告》、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》、《股东大聚会事规则》、《董事聚会事规则与治理准则》、《监事聚会事规则》、《关于选举自力董事的报告》、《关于自力董事津贴标准的报告》、《关于董事情换的报告》、《关于约请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》;上述各项报告、议案和选举,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法定总数以上有用通过,并就地宣布表决效果;表决效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。
五、结论意见
基于上述事实,本所状师以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切合执法、规则和《公司章程》的划定;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职员资格正当、有用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效果真实、正当、有用。
本执法意见书正本三份,副本三份。
大连中原状师事务所
经办状师:包敬欣
2002年5月22日